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款考察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等公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三公”经费监督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推进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促进学院干部职工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三公”经费控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浦京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因公出国(境)经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对外交流洽谈、访问、会议)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第二条“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三条 三公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 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因公出国(境)费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国资处、人事处提出支出计划,财务处按照“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下达当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并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三公”经费支出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财务处应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监、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院级领导带队)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学院邀请的宾客、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
(二)对口接待
1.根据宾客身份、来访目的、要求和内容,本着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原则,分工负责,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2.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在接待过程中,确须邀请院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与党政办联系,以便统一协调安排。
(三)勤俭节约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各级接待工作要做到既热情周到,又要防止浪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审批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由学院邀请的宾客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党政办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人员来访,接待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三)二级学院(部)来客接待,按业务性质,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按学院规定权限审批,未经审批、自行接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接待费用结算
(一)党政办、职能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住宿等项目)实行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具体数额以年初核定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为准。职能部门应对预算经费总额实行有计划的掌握和使用,以避免前松后紧、费用超支等现象。公务用餐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二)职能部门的公务接待,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事先做好接待费用的计划安排,发生的接待费用一律在其当年度财务预算中的“业务招待费”项目开支,年度内不得超出核定总额,超支部分不予报销,接待经费使用完毕不再另行追加预算,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其他项目预算。
(三)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部)对口接待、邀请院领导出席的,接待费用由所在职能部门预算经费或自有(创收)资金承担。
第八条 公务接待规定
(一)禁止午间饮酒;禁止酗酒;禁止超预算接待。
(二)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须赠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做出安排。来宾馈赠礼品上交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指由学院党政办负责管理的轿车、商务车、小型面包车、大轿车等。公务用车购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公务用车由使用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党政办调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资金预算归口党政办统一管理。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和监督
1.国资处负责车辆的购置、验收和报废等工作。
2.党政办负责公务车辆的调配和管理。
3.财务处负责对车辆运行经费实行控制和监管。
4.纪委(监察处)负责党政干部、部门公务用车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违反公务用车规定的教育和查处。
第四章 出国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费用主要用于学院教职工参与国际教育领域事务讨论,进行国际交流学习,履行学院境外宣传职能等。具体活动有:出席国际性教育工作会议,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性业务,和对口合作国外机构的交流、培训等。开支范围包括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学院职工因公需要出国须由人事处提出出国计划,报院长审批后,经上级有关出国出境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出国经费必须按要求编制出国经费预算,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出国经费。
第十六条 出国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初预算指标内,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及超预算的出国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规范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五章 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三公经费预算及支出接受上级部门、学院纪委(监察处)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