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院院字〔20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11人,其中,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1人,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各1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各2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设师生代表库,代表均具有正式委员资格;根据专业性、回避制度等因素从库中遴选师生代表参与具体申诉事项复查工作,保证工作班子中有足额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及委员会委员总数为单数。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处理日常事务,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复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处理决定;
(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解除该委员资格(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
(六)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申诉办公室应将有关申诉处理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按规定归档。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均可向学校纪委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或处分决定当面送达或告知学生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须说明理由。
委托他人申诉的须出具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集体申诉的,可以由全体申诉人推选1名代表代为申诉;推选的代表应当出具其他申诉人的委托书。
申诉人的同一事项不得向申诉委员会重复提出。在申诉委员会未做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学生申诉应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内容应包括: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个人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本人(或代理人)签名、递交申诉申请日期,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等材料。
(二)申诉条件资格审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1.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申诉人认为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5.其他按照规定应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的7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2.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3.接到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申诉资料内容不全,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书面申诉申请。
复查开始前,办公室须提前告知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方均可提出回避申请。
(三)申诉的复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受理的申诉复查并给出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处理办公室要求被申诉人在启动复查工作的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提交原作出学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及对申诉理由与申诉要求内容的书面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便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准确、公正、公平做出判断。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经校长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在所参与的申诉案处理中与其他委员享有同等职权。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由申诉人及被申诉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四)复查结论的作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研判,采取集体评议的形式并经参与评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出具复查结论决定书,评议应当现场录音、制作笔录。
决定书应包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的事项及要求、申诉委员会经充分调查后的复查情况及结论、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等内容。
(五)复查结论的生效
复查结论决定书在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之日生效。复查结论决定书一式三份,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复查结论决定书应当书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或由集体申诉的代表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形式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350vip浦京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陕工院院字〔2015〕124号)、《关于调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陕工院党字〔2019〕86号)同时废止。